医保就诊管理
时间:2015-07-23 11:50 发布人:admin 浏览:
1、在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,坚持因病施治、合理检查、合理治疗、合理用药、保证质量的原则。
2、参保人员就诊时,应认真进行身份、证件(指“特慢病”就诊证、医疗照顾人员、干部就诊证等)的核对及病种识别,审核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医疗待遇。
3、应严格执行“特慢病”准入标准的管理规定,由副主任医师(含)以上医生依据疾病诊断标准,进行“特慢病”病种及其诊治项目的审核确认,并做好登记与管理,不得随意降低标准或弄虚作假。若提供虚假病情资料及证明的,医保中心有权取消该医生“特慢病”审核确认资格,同时医院对该医生的处罚、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医保中心。
4、应按照卫生部印发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》的要求书写住院病历、门诊病历;在接诊“门诊抢救”患者时,对抢救用药、检查、治疗等内容做好记录。并保存“门诊抢救”记录,已被医保中心检查。
5、应主动向参保人员提供门、急诊检查、治疗、药品等费用清单;每日向住院参保人员提供“住院费用一日明细清单”或“住院费用一日明细”查询服务。
6、加强出入院管理,不得降低入院指征收治病人、不得挂床住院、不得分解住院、不得拒收重症病人、不得发生一床多人的情况、不以“达到结算标准”为由要求参保人员转院或出院;不得转嫁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、耗材费、检查费、治疗费等医疗费用。
7、应按医保中心的要求入院三天内(含三天)将参保人员入院信息(个人信息、入院诊断、科室等)传输给医保中心,就医过程中将每日发生的全部医疗消费信息,真实、准确的传输给医保中心。若参保人员医保卡正在办理的过程中,需由参保人员提供办卡发票,由参保地医保中心核对,待参保人员提供医保卡后,由医院通知医保中心将参保人员信息激活,并进行入院信息补登记及结算;若医院已告知参保人员,由于参保人员的其他原因延误入院情况登记的,本次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。除以上二种情况以外,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将参保人员入院信息传输给医保中心,本次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医院承担
8. 若达到出院标准而参保人员拒绝出院的,医院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,停止记账,所发生的费用按自费处理。
9. 不得分解住院人次,同一种病在同一医院二次住院应间隔十五天,急诊和抢救等特殊情况除外,但需报医保中心同意。
10. 严格控制转诊转院条件,全年住院参保人员的转诊转院率不得超过3%,并做好转诊转院的院内审核和记录。
11. 收治参保人员住院时,保证住院参保人员24小时在院率不低于90%。
12. 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,包括药品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,需由参保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费用时,应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,并逐项填写自费协议书,注明使用量、疗程和费用等相关内容。同时应将参保患者自费费用录入医保计算机系统内,不得让患者另行交费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