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诊疗项目、药品管理

时间:2015-07-23 11:50 发布人:admin         浏览:

  1、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制定的关于诊疗项目、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的有关规定,实行全省统一维护,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。

  2、在确认患者姓名、性别、病变部位以及病情状况后,杜绝“套餐式”检查。对同级或上级卫生机构出具的临床检查结果,尚未超出该检查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,应对其予以认可。

  3、根据病情进行合理检查,不得随意扩大检查、化验范围,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检查、化验阳性率达65%以上。

  4、严格控制诊疗指针,并认真填写吸氧、心电监护、理疗等相关记录,一次性耗材及一次性高值耗材的使用,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。

  5、参保人员门诊带药应遵守急性疾病不超过3天量,慢性疾病不超过7天量,行动不便的不超过15天量给药。“特慢病”参保人员门诊处方应有病种标识,门诊每次开药不得超过30日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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